本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经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是一家专业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顾问有限公司,主营:纸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置换调剂、大额注册资本垫付(增资、减资、验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垫付及过桥转贷、量身定做中小企业银行融资贷款方案。
本公司主要经营者有着15年以上的金融相关行业经验,为中小企业提供适应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进行一对一的金融规划方案设计,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为企业节约财务费用、提供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目前已经与200多家中小企业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通过与企业、银行、担保公司的合作,为中小企业的经营发展沟架一座高收益、低成本、无风险融通资金的桥梁;
本公司主要经营特色:为中小企业办理纸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调剂,以票置票,以票置现,以现置票,以票开票;银行授信范围内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垫付及过桥转贷;为企业增资、减资提供资金、出具验资报告及工商变更的服务;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帮助寻找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银行融资品种(无抵押、信用、担保、贸易链融资、质押、抵押);
本公司主要合作的机构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苏园担保、国发担保、聚创小贷、苏高新担保。
本公司以诚信经营、服务的企业精神为您提供专业、坦诚、的一体化金融产品服务,欢迎中小企业来电咨询!
====================================================================
苏州大额增资验资,苏州出具验资报告,苏州注册资本垫资
个人独资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私营合伙企业
: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