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道路运输许可证》包含以下类别的许可证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4)从事货运出租须由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